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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登记儿名下 夫妻离婚无权分

发表于2013-09-18

黄某与张某婚后生育儿子小黄。在儿子小黄14岁时,为了方便小黄学习,黄某与张某在小黄读书的城市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黄名下。几年过去了,黄某与张某由于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双方准备离婚。经询问,小黄表示愿意与黄某共同生活。双方对离婚和小黄由黄某抚养都没有异议,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对于这套登记在小黄名下的房子归谁所有产生了争议。黄某认为小黄以后是由自己抚养的,那么那套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张某认为房子虽然是登记在小黄名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双方争执不下,去民政局也办不成离婚手续,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房产登记在小黄的名下,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黄的财产。虽然从购房款来源上来说,是黄某与张某出资购买的,但登记的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小黄。故黄某和张某夫妻出资以儿子小黄名义买房,是夫妻对儿子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小黄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利益保护精神的。因此,小黄是本案所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合本案,黄某在和张某离婚后,取得小黄的抚养权。作为小黄的监护人,黄某实际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代表小黄对房屋行使管理权,但是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黄某所说的“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应该归自己”的说法是错误的,他只能代表儿子对房屋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

发表于2013-09-18

噢噢噢噢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

发表于2013-09-18

其实双方可以培养感情啊

发表于2013-09-18

距离是爱情的田地

发表于2013-09-18

天敌

发表于2013-09-18

最好不要异地恋

发表于2013-09-18

能不异地就不异地

发表于2013-09-18

祝福所有家庭美满和睦

发表于2013-09-18

中秋都到了 该结婚的就结婚吧

发表于2013-09-18

快点结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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