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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6年10月31日起,在海港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在我市海港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发证。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0月31日起,在海港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机构
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地址:海港区迎宾路89号,服务电话:3650941、3650875、3553320。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动,原有权利证书不需要更换。今后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再予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二)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影响不动产转让、抵押等业务的办理。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