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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售楼宣传资料未入合同也算数 业主可据此维权

发表于2012-08-07
近年来,围绕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当初宣传广告和资料“缩水”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买卖双方对“售楼宣传资料未入合同究竟算不算数”的争议很大。8月初,长沙市工商局明确提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宣传资料未入合同也算数,业主可以据此维权。

售楼宣传资料上把市政道路、公园说成“小区路、私享花园”,把不搭界的名校说成“小区专属配套”等等,这是近年来开发商售楼时在宣传资料、广告上经常玩的花招。而交房后一旦无法兑现遭遇业主维权,开发商往往以“宣传内容没有写进合同”而概不认账。这一问题引发的商品房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发表于2012-08-07
长沙市工商局8月初在市场专项整治中,认定因为宣传内容没有写进合同就概不认账属于“霸王条款”。工商部门认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此外,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长沙市工商局据此指出,没有写进合同的商品房相关宣传只要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形,那么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刊载内容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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