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调控怪圈走不出 推房产税改革试点当修法先行
- 发表于2012-09-12
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修法先行
税收改革试点涉及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等重大问题,同样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纳税。
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改革试点至今只字未提,有关税收改革试点的决策机构、决策依据、试点范围、试点内容、试点期限、试点效力、试点评估等问题均处在法律的真空地带。
- 发表于2012-09-12
目前看来,从开征物业税到回归现行房产税制改革,是想借房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是,仅靠出台税收政策来推行调控房地产市场,很难消除市场上的阻力,也很难获得纳税人的支持。
- 发表于2012-09-12
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赋予地方税权
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均只针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征税,并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收入使用等方面作出了不同规定,这种因地制宜的税制安排,体现出试点城市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本地房地产市场时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同时也构成了税权在和地方之间纵向分配的积极探索。
- 发表于2012-09-12
立法对税权的划分不仅是一门科学,它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门艺术。因此,作为典型的财产税和地方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应当建立在尊重地方税权的基础之上,科学划分与地方的税权,详细区分房产税与其他税种的制度功能,确定它们之间的复杂联系。总之,应从实质正义出发,通过修法赋予地方在税收立法上一定的自主权,同时注意发挥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避免引起不合理的地方税收竞争,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 发表于2012-09-12
目前,我国针对土地和房屋的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税、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这样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涵盖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税四个领域。
- 发表于2012-09-12
相比于开征物业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只能算权宜之计。笔者认为,用房产税控制房价上涨,其作用已然被过分夸大,因为住房价格的确定,除了土地的供应、价值规律决定的供求关系外,还决定于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由收入水平决定的有效需求。如果房产税改革中扩大了其征税范围,则又会与国家现行的“减税”政策背道而驰,势必增加房主的纳税负担。
- 发表于2012-09-12
- 发表于2012-09-12
调控不一定非要实施房产税吧
●相比于开征物业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只能算权宜之计,并可能会与国家现行的“减税”政策背道而驰,增加房主的纳税负担。
●只有通过修法来系统优化现有税种,并合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才能走出多年来楼市调控的“怪圈”,并通过税法的公开和透明来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今年营业税改征税试点范围的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似乎迎来了新的契机。年初即有媒体不断传出试点城市范围将不断扩大的消息,日前国务院在《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又提出要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这些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针对房产税的新一轮争论。争论广泛涉及房产税的目的及其作用、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房产税政策调整及其立法等诸多问题,其中不乏反对与质疑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