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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搬出我的房子 利益面前为何可以六亲不认?

发表于2011-11-09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给女儿。离婚后,这套房一直由男方居住,一住就是两年。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9岁的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父亲30天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发表于2011-11-09
请搬出我的房子,无论法律允不允许,她都不该那么做,毕竟,他是她的爸爸,血浓于水的爸爸,作为女儿怎可如此薄情?亲情,难道在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难懂,为了利益,可以抛弃一切的亲情,可以六亲不认?

小玉:血浓于水的亲情不是用钱来衡量的。都19岁了,可以自力更生的。做为女儿,父母养大你容易吗?

笑对人生:女儿已做到仁至礼敬,陈权枉为人父,这样的人就应该把他赶到大街上去,他就不应该有家。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杨柳枯了,又在绿的时候,可是吗,已经失去的亲情却再也回不来了。珍惜吧,珍惜所拥有的亲情!有人说,爱情可以化永恒为云烟,一去不复返,友情也会因承受不起任重道远的重负撒手而去,唯有亲情是亘古不变的,美好而又温馨,如春天那温暖的阳光,浓浓的洒进我的心田,令我幸福无比。原来,亲情不是不在,而是隐藏在角落里,当它破土而出的时候,很快就会长成参天大树。他也刚刚明白,只要亲情在前面,幸福就会在后面,紧紧相随。

发表于2011-11-09

唉,清官难断家务事啊!

发表于2011-11-09

如果是我,我绝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发表于2011-11-09
果然是六亲不认啊!!!
发表于2011-11-15
亲兄弟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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