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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六大“附件陷阱”仔细瞅 买房签约要一清二楚B篇

发表于2012-09-04

物业费陷阱


描述:赠送物业管理费是开发商最常用、最普遍的优惠方式,在很多楼盘都有出现。这种赠送有两种形式,一是老带新,并且成功购房,老客户可减免一年左右物业管理费;二是购房送物业费,一种打折优惠的方式。按照程序,开发商除了在购房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进行约定外,还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再约定,但有开发商往往故意忽略,从而导致,一旦物业公司不遵从协议,物业优惠条件就成为一纸空文。


案例:送物业费,物业合同中没约定


1月,江北某楼盘开盘,“当时广告说,购三房以上者,送三年物业管理费。”王华生(化名)回忆说,这个优惠打动了他,最后以约60万的总价买了一套三房。


因为,当时房价很坚挺,基本上没有优惠。看着一天天的市场,王华生很着急,“环境好的楼盘,一开盘,动辄就六七千的均价,折扣最多也就两三个点,根本承受不起。”他看了很多房子,最后在江北买了房子,一个是总价可以接受,二个是开发商给了一定的优惠。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在附加条款中也注明了:赠送三年物业管理费,总计6000元左右。


2010年年底,王华生收楼入住,物业管理公司向王先生收取物业费,这下子把他给弄懵了。物业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开发商并没有就赠送物业费的问题进行约定,物业只是按照法律向业主收取管理费。


王华生拿着购房合同,跟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对方声称并没有在物业合同中注明此项条款。之后又与开发商沟通,但对方又推给物业公司。


随后,王华生及其他业主向律师咨询,后者告诉他,们,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对物业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但王华生最后还是打消了诉讼的念头。“打一场官司,需要时间和钱,还得花费精力去组织小区业主,很麻烦。”最后,他只好吃了这个哑巴亏。


律师点评:开发商约定不管用


这类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对物业公并不具有约束力,而购房者对这一法律常识并不了解。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丽琴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开发商在广告中所作出的“购房赠送前期物业费服务费”的承诺,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对业主来说,可以按照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


断供陷阱


描述:在购房者跟银行的借贷合同中,开发商是担保方。随着调控加剧,假社保、假税票等暗箱操作的出现,一些实际上已经拥有多套房产的客依旧有办法贷款购房。这种情况,让开发商担心购房者未来出现断供连累自己。因此,他们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写下这样的约定:如购房者连续断供三个月以上,导致银行向开发商追偿按揭款的,开发商可以无条件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向购房者索取购房款3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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